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法实施10多年来,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也确实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工资提高幅度较大的主要是高校教师。实际上,中小学和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差距较大,相当一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工资仍然较低。因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在教师待遇方面又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由此可见,无论是《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的规定,还是人们普遍意义上的理解,教师工资水平与公务员对比,标准应该是指整体收入水平,而非仅仅是所谓的“标准工资”。假如是拿档案里记载的“标准工资”来比,原本彼此之间差距就不会有好大,大家彼此又相互了解,拿到教育“创强”座谈会上去比较,去质询,显然没有多大意义。
实际上,如今人们的工资单变得越来越长,名目也越来越多:有标准工资,还有职务工资;有奖金,还有津贴、补贴……等等。有的单位,有的是通过银行直接打到工资卡上,另外还有签字现发现金。但所有的这些不同名目的收入,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统统都属于“工资”。也即是说,人们日常所谓的实得工资、工资性收入、或者实得工资收入、整体收入水平等说法,指的是同一概念,即根据国家、地方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比较教师与公务员工资待遇,是既简单又复杂的事情。说它简单,是有现成的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工资标准”在那儿摆着;说它复杂,是因为实得工资收入的内容实在太丰富,且越来越隐蔽了。公务员实得工资收入超过教师,不在“标准工资”,而在名目繁多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上面。而即便同样是公务员,由于所在部门有“肥瘦之说”,实得工资收入不但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且好些还“说不清道不明”。因此,在此情况下,人事局局长如果没有能够掌握到具体、真实的第一手数字,那就还是别轻率下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差距不大的结论。
因此,大家关心教师工资待遇,关注教师工资与公务员之间差距,当然不是所谓的“标准工资”。公务员实得工资收入或者说是整体收入水平明显超过教师,又是谁都无法否认的事实。 而且公务员的工资一共才十几级;教师的工资却定到六十多级?当公务员的十几年就能挣到最高点;教师要六十多年才能挣到最高.如本人今年55岁,中教高级教师35级,按每年涨一级,还须30多年才能涨到头.一点都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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